重新鉴定申请书(江苏法院)
第一篇:重新鉴定申请书(江苏法院)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犯罪嫌疑人李三毛委托的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李三毛,男,汉族,1940年5月5日生,住址南京市丹北镇埤城环城路小李骨头汤馆。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南京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委托相关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对王盈盈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于2014年12月23日收到南京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镇公物鉴(伤)字(201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第
一、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以“南京市市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病历及ct片一份”作为主要的鉴定检材料,并未对受害人王盈盈进行现场ct检查,现申请人对医院作出的ct检查片以及出院记录等材料内容的准确性有怀疑,现申请贵院重新鉴定,并要求王盈盈本人到鉴定机构进行拍片检查鉴定。第
二、在受害人王盈盈的陈述当中,2014年11月18日之前的陈述,受害人王盈盈并没有受到眼眶骨骨裂的陈述内容,但是在2014年11月18日之后,突然出现了该内容。
综上,申请人向贵院提出伤情重新鉴定申请,望贵院准许并依法启动鉴定程序,并要求受害人王盈盈到鉴定机构进行拍片鉴定。
此致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南京律师咨询:2426672690
第二篇:重新鉴定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系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某村村民,住泰山区某村。
被申请人。×××,女,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某村村民,住×××。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刘某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3日已经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10年9月3日,被申请人委托的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做出司法鉴定意见:刘某某颅脑损伤评定为Ⅲ级伤残;颅骨修补正常情况下约需人民币叁万元,后续治疗费半年约需人民币贰仟柒佰壹拾玖元。对该鉴定结论申请人提出异议。
一、该鉴定意见存在不符合本案事实和违反鉴定相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按照《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sjb-c-1-12003)的规定:根据肌力测定标准分级,肌力大小程度分六级,采用0~5度分级法。肌力测定标准是肌力大小的一个量化指标,其准确性取决于病人的配合及医生对标准的掌握。肌肉瘫痪肌力下降,其原因可能是神经损伤,也可能是其他疾患如进行性肌营养不良,低血钾性肌麻痹。根据被申请人的自身身体状况、伤情和恢复程度,并结合《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右上肢肌力、右下肢肌力均构不成3级。因此,伤残等级构不成Ⅲ级。另外,也不存在后续治疗的问题。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亦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指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人民法院批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11-19
第三篇:重新鉴定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市分公司,住所地:
(未完,全文共5507字,当前显示14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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