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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操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运行质量,落实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根据《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职工民主管理实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代会是各类企事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职代会的运行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职工总数超过一百人的企事业,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职工总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职代会(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条本运行规程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事业。所有企事业召开职代会均按照此规程执行。

第二章建立职代会

第五条制定职工代表选举办法。根据企事业规模和职工总数确定职工代表人数,按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状况确定选区及名额分配的方案。以选区为单位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候选人的差额比率一般为20%。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比例。百人以上的企事业职代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为5%至35%。通常5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250人;1000人左右的,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100人;一百人的,职工代表最低不得少于30人。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生产、科研、经销(包括班组长)的代表数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从事一般管理和专门业务等人员的代表数为代表总数的30%;中层正职以上行政管理人员代表数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20%。代表中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八条大型企事业职代会的代表可从下一级职代会的代表中推荐产生。企事业领导中的职工代表必须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九条组成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检查和监督工作机构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审查职工代表的资格。根据当选职工代表的政治权利和民主选举情况,进行资格审定,确认其代表资格的合法性。

第十条职代会代表团(组)。职工代表人数较多的企事业,以选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组),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团(组)长在会议期间,负责反映职工代表意见,收集、整理职工代表提案,参与审议和修订大会文稿,带领职工代表履行大会职责;闭会期间,引领职工完成大会确定的任务,督促企事业落实职代会通过的决议。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企事业或退休(内退)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职代会届期内可根据需要增补和撤换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成立常设专门机构。一般有民主管理、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生活福利、评议监督干部等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承担职代会授权范围内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职代会届期与同级工会任期相一致。闭会期间,企事业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三章会前准备

第十四条企事业工会与行政共同协商确定召开职代会。如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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