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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国企改制过程中的涉稳问题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文库

第一篇:如何处理国企改制过程中的涉稳问题-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文库如何处理国企改制过程中的涉稳问题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2011年1月19日星期三

国有企业改制不仅涉及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还牵涉全体职工利益的调整,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不同的思想观念、利益再分配以及改制措施不当等因素激发群体矛盾进而导致职工群体集体止访,围堵企业、政府等恶性涉稳事件时有发生。本文拟通过破析企业改制过程中涉稳事件产生的原因,具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应对措施,希望能对妥善解决涉稳难题,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所裨益。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涉稳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国有企业改制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方式: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企业破产还债。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就是通过改变现存企业的运行模式,建立适合市场经济运行的现代企业,归根结底就是一场企业的自身改革。对于那些尚有生存空间的国有企业,通过改革,实现企业体制的根本转换,不断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以便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对于那些历史包袱沉重,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扭亏无望,确无生存价值的企业则通过破产还债来彻底清理债权债务,从而退出市场。企业改制,从社会发展规律的角度看,任何社会的变革,总会伴随着不稳定因素的存在。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看,改革和稳定的关系也是一个对立统一的关系。从实践上看,任何改革,一点不稳定的事情都不发生也是不现实的。由于企业改制需要对原有的利益资源进行调配或重新配置,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引起利益群体之间的观念碰撞和利益摩擦。这是产生不稳定因素的根源。当然,承认不稳定因素的可能性和客观性,并不等于承认所有的不稳定因素的存在都是合理的,不稳定因素产生的具体原因很复杂,既有由改革引起的利益冲突、群体矛盾以及人们对改革不同理念、对改革不适应导致的自身原因,同时也夹杂着改革当局者因对不稳定问题认识不足、处理不当所造成的人为原因。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国有企业改制案件中发生的涉稳事件,集中体现在企业兼并、出售及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究其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工待遇问题

企业改制首先就涉及职工身份的置换。企业改制后,多数情况下职工就不再具有了全民所有制的身份,过去常说的职工“铁饭碗”被砸碎了。这对于在国有企业工作了几十年的职工来说心理上一时确实难以接受。职工身份置换的措施就是通常所说的买断职工工龄。而置换职工身份的补偿费用通常来自原企业的资产变现所得(部分企业政府贴补除外),不同的企业由于自身的资产状况各异造成职工的补偿标准不一样。政策性破产企业由于职工安置有财政专项资金贴补,职工的补偿标准相对高一些,如赣州有色冶金机械厂、赣州有色金属冶炼厂、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补偿标准可以达到1400元/年,而非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的补偿标准就低得多,如市中级法院正在审理的破产企业赣州市日用杂品公司职工的补偿标准为500元/年,有的基层法院审理的破产企业职工的补偿标准只有200—300元/年。此外,同是政策性破产企业,全民制职工与合同制职工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如前述三厂的合同制职工的补偿标准就只有700元/年,集体所有制职工及家属工则不享受补偿安置。不同企业职工以及同一企业不同性质的职工安置的补偿差异,容易造成不同职工群体的思想失衡,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如前述三厂就曾多次发生职工赴市、省、京上

访事件。今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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