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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绍兴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绍政办发„2007‟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嵊州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重点用能单位。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考核的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

第五条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体系建设、责任目标三个方面。基本条件包括节能实施措施、领导小组、节能机构、舆论宣传等内容。

体系建设包括指标分解、建立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完整等内容。

责任目标情况包括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建筑节能等内容。

基本要求包括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节能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新

(改、扩)项目用能管理、节能宣传与培训、政府监督管理、节能新机制、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

第三章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市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经贸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采用百分制,每年考核一次,次年二季度对上年度进行考核。

第八条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现场考核、总结评价、情况通报等环节。

第九条由市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每季度的季末,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的节能降耗工作进行一次督查通报。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节能降耗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综合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综合评价60分以上(含60分)且低于90分为合格,综合评价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作及考核各乡镇长(主任)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市政府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

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嵊州市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企业的考核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第二篇: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转变企业发展方式,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强化责任考核为抓手,将节能降耗完成情况纳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工作人员责任,建立健全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充分发挥节能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确保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内容、程序和结果

(一)考核对象公司各用能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降耗目标和节能降耗措施两项指标。节能降耗目标指标包括工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煤耗、电耗、汽耗、取水量等指标。节能降耗措施指标包括领导机构建设、工作机构建设、节能专管员落实、责任制落实、宣传培训等内容。具体内容及计分方法见附表。

(三)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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