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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国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办〔2008〕19号

关于印发宁国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宁国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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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进一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和企业招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公安厅、工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劳社明电

[2008]14号),结合我市“春风行动”开展,决定从即日起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通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制宣传,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减少职业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办、劳保局、人事局、公安局、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宁国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指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开展。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劳保局。

三、清理整顿对象

以市区、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聚居区、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区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等区域为重点,兼顾其他区域和场所,开展清理整顿。

(一)打击对象

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二)取缔对象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虽有职业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的组织。

(三)整顿对象

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或用人单位招工时发布虚假广告及其他虚假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及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为。

四、任务分工

(一)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为名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依法取缔“黑职介”。对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保、人事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

依法查处取缔。

(三)依法加强职业中介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劳保、人事、工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准入条件和开业资格;对已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劳保、人事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管,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台账,严格审查职业中介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劳保、人事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通报工商部门。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内容的广告及其他虚假信息、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保、人事、公安、工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查处。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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