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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二篇:寿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寿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问题

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于近日开始征缴,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了解相关政策,顺利完成缴费,现将有关政策辑录刊登。

1.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具体包括三部分群体:

一是未成年居民,指在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1993年1月1日后出生)的少年儿童

二是老年居民,指男年满60周岁(1951年1月1日前出生)、女年满55周岁(195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居民

三是一般居民,指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居民

2.缴费标准

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2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一般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老年居民。个人缴纳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3.登记缴费

各学校、教办负责组织全市各类学校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镇(街道)居住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各镇(街道)社保所,城区居住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各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或续保手续,也可到亲属所在单位办理。

需要提供的材料。新参保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需复印首页、索引页和有参保人员姓名的分页;身份证号码应为18位,没有身份证的需提供18位身份证号码)和近期一寸彩照一张,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还需提供《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续保人员只需提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原件缴费即可。

缴费期限为11月1日-12月24日,逾期将不再办理。参保缴费后按缴费渠道发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和卡。

4.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住院医疗待遇(含意外伤害)、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在校学生门诊意外伤害医疗待遇、一般、老年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待遇以及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在

一、

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5%、60%、50%。

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参保居民享受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多发性肌炎、结核性胸膜炎8项门诊大病医疗待遇,除此之外,未成年参保居民多享受乙肝、Ⅰ型糖尿病、癫痫、风湿热和支气管哮喘5项门诊大病。门诊大病医疗费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除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4项大病外,其余病种年度支付上限均为3000元。

在校学生门诊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在校大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2000元。

一般、老年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待遇。一般、老年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且下一医疗年度继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上一医疗年度个人缴费额10%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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