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发布时间:2008-3-10信息来源:
介于以上原因,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以获得健康有效地发展。如何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开展新一轮的改革,以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我们认为:
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要对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和特点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应该是多样化的,并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发展。实践证明,任何组织形式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先天的不足。可以说,对于不同的企业和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言,企业的组织形式只有更适合或更好,而没有最优。对不同组织形式的政策设定,既要科学严密合理,又要在规则中设置有效的退出机制,给企业提供一个自选“超市”,能够自愿、自主的选择或变更最适合自己发展的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为特征的新型合作经济。它既坚持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又引进了股份制的治理办法,既实行按劳分配,又实行按股份红,具有更大的兼容性。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既符合共同致富的社会主义目标要求,又能有效缓解社会就业的压力,同时更具备《决定》中多元投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应该成为实现公有制的一种主要形式。但因股份合作制优越性的体现受其规模的制约,它更适合于资本运作少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中小型企业。
因此,不能因为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大多是制度性缺陷和操作不规范等因素所致),而否定其历史作用和现实价值。要用科学的发展的眼光重新认识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和特点,并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灵活的运行机制。只有思想认识明确了,股份合作制才能有正常的发展空间,而制度的完善也只是针对现存问题、潜在障碍和长远发展的要求在技术上和可操作性上的具体运作而已。
另外,对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规定也要与时俱进。由于新设立的或新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身份与过去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职工已经是独立的投资者和劳动合作者,是真正的社会自由人身份。所以,它更具备“新型的民营合作经济”性质,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形式。
其次,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政策制度,为股份合作制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的政策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1、要按照党的十六大“两个毫不动摇”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在原《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按照体现明晰三个关系的要求(职工与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明晰资产关系,明确产权主体;理顺管理关系,社会行政管理关系属地化),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股份合作制的现有政策,尽快出台适应新形式、新发展需要的新《股份合作制企业办法》。通过新《办法》,解决企业的现存问题和矛盾,引导现有企业进一步规范运行或深化改革,并为国有、集体企业新一轮的改制提供一个有效载体。
2、要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监管服务部门,建立市区有效的联动协调监管和服务机制,维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发展。
3、建议在工商管理方面进行有效地改革。工商部门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的困境,同样制约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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