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的风险防范建议
1.建议当事人选择好名义股东
建议实际出资人在选择名义股东前,先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被选择者进行调查,一般从知名度、诚信度、负债额、以往资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知名度诚信度高、无大额负债的个人或企业比较适合作为名义股东。
2.签订书面的股份代持合同或协议
选定名义股东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一定要签订书面的股份代持合同或协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确保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益不受侵犯。
3.将股份代持的事实向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披露
由于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的规定对实际出资人从幕后走向台前作了一定的限制,那么应当建议实际出资人将股份代持的事实向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披露。在实际操作中,实际出资人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备忘录等方式进行,也可以书面方式直接通知其他股东。这样实际出资人可以随时将自己的股东身份“扶正”。
4.行使实际管理权和股东权利
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实际出资人应当行使实际的管理权以及以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对于名义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一定要加以制约和监控。
5.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及保存,如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双方之间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出资证明、名义股东的一些书面请示、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章程、财务会计报表等均应保存好,以备不需。
第二篇:股份代持背后的法律风险股份代持背后的法律风险
一、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整体概况及解析
在我们接触的公司中,以及在对公司股权历年(2012-2015年)纠纷案例的研究中,发现因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11%,该类纠纷的发生呈上升趋势,从2012年的44件在2015年上升到了392件。同时也呈多发态势,且案情日趋复杂,包括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东身份确认纠纷、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等纠纷大量诉至法院。
二、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的原因及法院的裁判规则
在对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案的概况、原因及案例的分析后,我们更关心的是:如果在现实中,投资人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有哪些问题和风险是值得关注和防范的。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发生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为此,我们详细查阅、分析了涉及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从当事人起诉、答辩的理由中深究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从法院的裁判宗旨中,归纳得出如下的结论:
(一)因改制而导致的公司职工隐名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当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为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制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往往采取职工持股会或工会将其持有的股份登记到股东代表名下,委托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作为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
1、法院在认定企业改制中员工的隐名股东身份的裁判宗旨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24条的规定,隐名投资关系适用"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原则:内部关系上,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投资权益纠纷,应为内部纠纷,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外部关系上,由显名股东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的,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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