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靠道德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腐败产生的原因:
第一,缺乏强有力的权力制约滋生了腐败现象。
当前,我国的法制体系尚不完备,还有很多重要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对公共权力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没能完全通过法制形式加以有效规范。因此,在社会生活的管理中,仍存在着不少无序和混乱的状况,为腐败行为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在某些地方,一些掌权者用主观随意性代替法律,国家的权力意志取决于某些官员的个人意志。更有甚者,有些官员将权力视为私有物,或以富代法、以罚代刑、搞权钱交易等。权力具有潜在的扩张性和腐蚀性,只有在法律的制约下,才能有效地控制权力的扩张和预防权力的腐蚀。
第二,对腐败的惩治不力助长了腐败势力的气焰。
在一些地方,某些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极易获得某种利益,而他们的行为又极易逃避惩罚,甚至他们中的某些人还得到了提拔和重用。行为人在尝到了甜头之后,胆子越来越大,另一些人则群起仿而效之。以酒驾现象为例,中国政府以足够重视酒驾现象,但酒驾还是层出不穷,原因就在于惩罚力度不够,不足以引起思想上根基上的警觉。若是对被抓的腐败官员进行严惩,,能做到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思想上追悔莫及,在肉体上一命呜呼,其效仿者必然大为减少,腐败问题就基本能根除。
其次,我们来比较一下法律和道德二者。
道德自律是软约束,而法律制裁是硬约束,是不可打破的,就算一个人违背道德做了犯法的事情,法律也是会制裁他的。而如果仅仅只是依靠道德,没有法律,有些人当然是可以用道德自律,但是有些人就是喜欢违背自己的良心,道德在他们心中一点份量都没有,这时不用法律,更待何时。难道对于一个屡教不改的贪污犯我们也不要用法律惩治他而是叽里呱啦苦口婆心地去劝告他吗。每一个人都知道,不应该贪污,可是那些要贪的人一样不把这些仁义道德放在眼里,你把口水说干,对他来说也都是废话一堆。法律固然会有“漏网之鱼”,但道德的“漏网之鱼”更多。而且,通过立法解决腐败问题,效果立竿见影,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腐败问题,而加强道德教育要到猴年马月才能扼杀腐败啊。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反腐倡廉主要靠法律。
第二篇:反腐倡廉靠法制反腐倡廉靠法制
肖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在我国,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反腐倡廉最关键、最可依靠的有力工具。通过不断健全法制建设不仅可以有力打击各种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起到防范腐败现象产生的作用,提高全党的执政能力。同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需要反腐倡廉整体工作所提供的逐渐净化的立法环境。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条件下,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文化必然会乘机而入,同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剥削阶级腐朽思想文化影响相结合,滋长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等消极现象,对人们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产生冲击,也会侵蚀我们的干部和党员队伍,甚至毁掉一些意志薄弱者。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少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现在的大案子很多,性质都很恶劣”。江泽民说:“腐败现象的蔓延,严重破坏了党和群众的联系,而且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我政权的借口。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他还说:“如果听任腐败现象发展下去,党就会走向自我毁灭。”而反腐败斗争又具有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求我们及时而有毅力去做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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