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监督联络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监督联络站(以下简称监督联络站)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监督联络站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联络站系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经营、服务企业、市场、公用事业部门)[以下简称单位],为促进本单位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经萧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消保委)批准设立的监督联络机构,业务上受上级消保委指导。
第三条监督联络站规范名称为。萧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单位名称)监督联络站。
第四条监督联络站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消保委分会负责管理。
第五条监督联络站的建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
(一)在本区范围内规模较大、服务或产品质量、信誉较好的企事业单位中设立;
(二)遵循自愿原则由企业向区消保委提出建立监督联络站的书面申请;
(三)
(四)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有监督联络站的办公场所,要有一位分管领导担任站长,配专兼职人员若干名,负责联络站日常工作。
(五)
业务培训。
(六)监督联络站工作人员上岗前要经所在地消保委分会监督联络站要制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监督联络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以下主要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二)积极参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分会组织的各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活动;
(三)健全、落实监督联络站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各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知识培训;
(五)检查本单位的产(商)品和服务质量、卫生防疫、计量、物价等,对发现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产(商)品和服务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改正。
(六)发现假冒伪劣产(商)品,提出停止生产或销售的意见,并协助本单位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报区消保委。
(七)受理消费者对本单位的消费投诉,对本单位各部门处理
不合理的消费纠纷予以纠正,投诉处理率达到消保委规定的标准,一般投诉应在本单位内部解决。
(八)对疑难或重大的消费者投诉应及时向区消保委相关分会反映,并协助其处理。
(九)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及年度总结工作,定期向辖区消保委分会报送投诉统计表,投诉情况分析。
第七条各分会每年应对各自管理的监督联络站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先进,交流经验。
第八条监督联络站不能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作任务,并没有在规定期内改观,批准单位有权撤站收牌。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消保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联络站考核办法xx县人大代表联络站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全县各村(社区)人大代表联络站争先创优、提档升级,促进代表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结合我区人大代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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