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篇: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我省高等学校所属专业学院(系)党组织的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运行机制,保证学校中心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院(系)党组织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院(系)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高等学校院(系)工作由院(系)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

第四条院(系)党组织工作的目标是。建设一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行政的决策,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形成一个适应高校改革和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紧密结合,保证院(系)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院(系),应当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接近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院(系)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设党的委员会的院(系),不再下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院(系),应当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承担一定规模学生培养任务、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院(系),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书记1人。

三、党组织的职责

第七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第八条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加强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院(系)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与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和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事宜。

第十条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新党员审批手续。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一条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师德建设,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了解社会,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十二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三条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院(系)重大事项的决策


(未完,全文共12766字,当前显示144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