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的生产安全管理,现将《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从事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的卷烟厂及卷烟材料厂,应按《暂行规定》对本企业生产的安全管理进行自查。凡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各省级局(公司)要加强检查工作。
二、胶粘剂产品的质量认定工作由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和中国卷烟滤嘴材料公司具体负责。凡未经认定的胶粘剂产品,各企业一律不得采购使用。
三、请各省级局(公司)在年底前交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情况及实施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和中国卷烟滤嘴材料公司。
附件:《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以有机溶剂型胶粘剂作为固化剂的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以下简称pp加胶棒)生产的安全管理。其他类型的胶粘剂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卷烟厂和卷烟材料厂在从事pp加胶棒的试制及工业化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有机溶剂型胶粘剂性能要求
第三条用于pp加胶棒生产的胶粘剂必须是无毒,其胶基必须无毒、无味。
第四条基本物理化学性能符合下列指标要求的胶粘剂和清洗剂方可在生产中使用:闪点:≥28℃燃点:≥350℃自燃点:≥400℃爆炸下限:≥2。69%wt
第三章pp加胶棒生产安全规定
第五条pp加胶棒生产所用胶粘剂和清洗剂属可燃液体,其闪点≥28℃。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其生产车间属乙类生产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生产车间建筑物和设备布置应符合规定。
第六条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下不宜设电缆沟,燃气及供油管道地沟。
第七条生产车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车间内消防通道不应小于4米,走道和出口应设置事故照明灯。
第八条生产车间必须在安全地点存放生产需要的胶粘剂和清洗剂,其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第九条生产车间所有设备和管路均应接地,以防止静电放电产生火花。
第十条生产车间必须设置中央排风系统,每台成型机设置抽风口,滤棒干燥场所设置排风扇。在成型机1米处空气中有机溶剂的最高浓度必须小于1。5毫克/升。
第十一条采用烘房滤棒干燥系统的企业,烘房应尽量少用电气设备。排风扇和照明均采用防爆型电器,烘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烘房内空气中有机溶剂的最高浓度不得高于15毫克/升。
第十二条生产车间和干燥车间在突然断电时,应立刻采取有效的排风办法,尽可能地减少有机溶剂在空气中的累积。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和干燥车间必须配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胶粘剂仓储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胶粘剂和清洗剂存储仓库属乙类生产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十五条仓库内不得存放除胶粘剂和清洗剂外的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胶粘剂宜与清洗剂分别堆放,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区。
第十六条仓库内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照明采用防爆型灯具。通风良好。
第十七条严禁在露天存放胶粘剂和清洗剂,仓库宜在白天进出料。严禁野蛮装卸。第十八条胶粘剂和清洗剂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泄漏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九条胶粘剂和清洗剂的包装桶应标志明显、牢固、密封、无破损,严防跑、冒、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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