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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腐败应从企业腐败抓起

2009年9月15日至18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近年来我们的反腐败取得了不少成绩,抓捕惩治了诸如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以及浙江省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王华元,贵州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刘方仁,湖南高法原院长吴振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浙江省副省长王钟麓等等一批贪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2008年工作报告中说,5年来,高检立案侦查省部级干部35人、厅局级干部930人。

我们不妨回头研究一下这些贪官“事迹”,那一个无不跟“企业”有关联呢。陈绍基、王华元受国美电器黄光裕经济案牵涉;刘方仁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为私营企业主陈林、刘宫女常谋利;吴振汉东窗事发于“深圳大世界商业城执行案”,原于李小平的拍买公司;王有杰与河南乾坤置业有限公司的瓜葛;刘志华与其情妇王建瑞,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郑筱萸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王钟麓为浙江置地联合公司、杭州华源实业有限公司在资金借贷、土地转让、土地加价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可见我们反腐败无不与企业有着深深的渊源啊。俗话说,无商不活,在新的形势下没有企业的“经济支撑”,腐败何以能得逞。优秀的企业文化怎么能让腐败风气的蔓延。所以,反腐败应从企业腐败抓起。

一我国企业腐败现状.据全球性的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日前刚刚公布的一份“行贿指数”(bribepayersindex,bpi)调查报告称,在占全世界出口额的80%的30个最大的出口国和地区中,印度、中国和俄罗斯企业包揽“最有可能行贿”的前三甲(《环球时报》报道)。

我国市场经济的质量因商业贿赂的普遍存在而大打折扣。《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物品进行贿赂,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以争取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商业贿赂行为。这种定义存在一定局限性,在我看来,商业贿赂就是一种腐败;虽然腐败专指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业公职人员的腐败,似乎不太全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22条,将私营部门内的贿赂同贿赂公职人员,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类似侵犯财产、滥用职权等并列起来,视为犯罪,作为腐败行为来对待。商业贿赂在某些领域和行业中成为了行业惯例,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潜规则”。在生产经营和商业活动中,一些不法经营者往往通过行贿手段取得主动权和竞争优势,排挤打击其他诚实经营者。由此,促使许多的经营者不愿再在提升自己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上下功夫,而是对商业贿赂趋之若鹜,败坏了社会风气和行业规矩,形成恶性循环和竞争。

从2004年的“朗讯门”、2005年的“德普门”,到2006年的cci行贿案,中石油、中海油、东方电气、华润电力、定州电力、大唐电力等企业无不牵涉其中,再到09年力拓“间谍”案,首钢济钢莱钢均涉案。据统计,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全国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17084件,涉案总金额45.06亿元;2007年全系统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7450件,案值21.15亿元,罚没款4.66亿元,其中,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商业贿赂案件19件。中国市场正在成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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