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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金才等同志违纪处分的通报

各部门、车间:

经核实:在4月份有农金才、李转、张林成、韦绍良、农会刚5名同志未经请假擅自脱岗,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生产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严肃劳动纪律,教育广大员工,公司决定对农金才等5名同志作违纪处分,具体如下:

一、压榨车间吊车工农金才于2013年4月5日和17日未经请假擅自脱岗,旷工两天。公司决定对其处以警告处分,扣减当日基本工资,并扣罚四月份40%的绩效工资。

二、动力车间汽轮机工李转于2013年4月29日至30日未经请假擅自脱岗,连续旷工两天。公司决定对其处以记过处分,扣减当日基本工资,并扣罚四月份40%的绩效工资。

三、动力车间电仪工张林成于2013年4月21日和23日未经请假擅自脱岗,旷工两天。公司决定对其处以警告处分,扣减当日基本工资外,并扣罚四月份40%的绩效工资。

四、动力车间电仪工韦绍良于2013年4月29日至2013年5月1日未经请假擅自脱岗,连续旷工三天。公司决定对其处以记过处分,扣减当日基本工资,并扣罚四月份60%的绩效工资。

五、动力车间电仪工农会刚自2013年4月21日至24日日未经请假擅自脱岗,连续旷工四天。公司决定对其处以记过和留用察看处分,扣减当日基本工资,并扣罚四月份80%的绩效工资。留用察看时间为2013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且再有类似违纪行为公司将与其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希望广大员工引以为戒,在平时工作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使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有序进行。特此通报

广南冠桂糖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

第二篇:关于给予陈义春等同志行政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陈义春等同志行政处分的决定

2012年2月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自来水公司在处置过程中反应滞后、处置不当,市自来水公司经理陈义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经理蒋玉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住建局党委2012年4月6日研究决定,给予陈义春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蒋玉祥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关于给予邹云娣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2012年2月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邹云娣同志没有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上下游全面采集水样,未能对被污染水源进行检测和分析污染原因,工作不到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经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邹云娣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关于给予吴丰成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2012年2月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敏感性不强,没有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应急办主任吴丰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吴丰成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第三篇:员工贪污挪用公款等违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员工贪污挪用公款等违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廉政建设,严肃政纪,监督公司员工清正廉明,尽职尽责的工作,保障公司健康、平稳、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含公司中,高层领导)利用职务的便利,贪污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或者有价证券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行政处分分为:

1、警告;

2、降级;

3、降职;

4、撤销职务

5、留用查看;

6、罚款;

7、开除工职(或解除合同);

8、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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