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切实推进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和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腐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现就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是对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和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等,进行排查预防、适时监控、纠错处臵、综合管理,努力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着眼于保证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按照“一年试点、两年推广、三年全面覆盖"的安排分步推进。
第四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坚持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防范与预警处臵相结合,专防专控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地方统一管理与部门垂直管理相结合,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具体实施相结合。
第二章腐败风险排查与防范
第五条排查腐败风险点。各部门、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采取自查自找、群众评议、征求行业内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分层次对可能滋生腐败的风险点进行排查。重点查找单位人财物管理、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纪执法等工作中,业务流程、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监督制约等方面的腐败风险点;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腐败风险点;国家公职人员个人素质、履行职责、
开展业务、社会交往、处理个人重要事项等方面的腐败风险点。凡属权力运行的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曾经出现过违纪违法问题的部位,以及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部位,均须排查。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针对排查出的腐败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科学配臵权力,加强流程控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完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探索运用科技手段防范腐败风险的途径和方式。加强腐败风险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有关制度和情景案例,帮助党员干部了解所处岗位的行为规范和腐败风险,强化腐败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腐败风险处臵能力。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排查的腐败风险点、制定的防范措施,经单位党组(党委)或纪检监察机构审核后,按职级和业务类型进行登记,分层级建立岗位腐败风险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排查出的腐败风险点和制定的防范措施,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腐败风险信息收集
第八条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工作机构中确定腐败风险信息员,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代表、服务对象及其他群众代表担任腐败风险信息员,及时收集整理腐败风险信息,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第九条通过受理信访举报和投诉,开展专项检查、执法和效能监察、行风评议、案件检查责任审计、巡视等工作,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活动,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人大和政协内部机构、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以及问卷调查、网上调查、访问服务对象和业务工作对象等方式,开展腐败风险信息日常收集工作。
第十条坚持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作为腐败风险信息收集的重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四章腐败风险信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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