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条件5篇
第一篇:申请变更条件一、申请变更条件
(一)典当行变更股权应与上次股权变更间隔1年以上(以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时间为准)。
(二)典当行股权变更后,其股权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不得少于原法人股东数量)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
2、最大股东为法人股东,单一法人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10%且不高于40%;
3、单一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5%且不高于最大股东持股比例。
(三)法人股东参与典当经营满2年(按工商部门登记时间确认)方可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
(四)新增法人股东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盈利。
(五)新增自然人股东应为18周岁以上中国公民,遵纪守法。
(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股东)。
(七)上市公司不得作为法人股东入股典当行。
(八)典当行申请股权变更时,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事项应与商务部批准的典当行登记事项相一致。
(九)上年度年审等级为“a”级(评定为“b”级的,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
(十)法人股东没有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十一)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典当行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十二)典当行按时报送月度会计报表等经营信息(一年内三次未按时报送的,不予变更)。
二、申报材料
(一)基础资料
1、典当企业变更事项书面申请报告(加盖典当行公章)。
2、市级典当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请示。
3、变更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4、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申请变更事项的决议(加盖典当企业公章或由全体股东签章)。
5、典当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并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二)其他资料
除基础资料外,典当行根据不同变更事项,需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增加注册资本
(1)增资协议。由典当行所有股东及相关权益方参加并签章的、市级典当主管部门鉴证并签字的增资协议书原件,并附典当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及《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
(2)法人股东增资协议。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并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应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年以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股东企业公章)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3)股东增资承诺书。增资股东应分别出具出资承诺书(原件),承诺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涉及国有资本投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承诺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市级典当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材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资转让手续。
(4)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出资能力证明: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应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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