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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说理式执法

安徽省池州市文广新局副局长姜宏年

近几年来,说理式执法这个热词在很多行政执法领域被叫响。今年,在全省文化市场座谈会上,安徽省文化厅市场局也明确提出,在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要逐步实行说理式执法。究竟说理式执法是一种什么方式的执法,与我们现在从事的日常行政执法有什么样的差别,说理式执法究竟怎样操作,其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如何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从规范工作方式的角度谈谈说理式执法的涵义、功能、操作模式和说理式执法的法律文书制作。

一、说理式执法的涵义

1、涵义说明。说理式执法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外必须自始至终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的一种新型执法方式。

说理式执法其实是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具体操作模式。以《行政处罚法》为例,在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方面,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方面,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在行政处罚应该合情入理方面,该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把执法模式特定为“说理式”,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便于更好地进行执法操作,同时,对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管理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来由。早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就已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进一步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民主行政、法治行政的理念正逐步深入,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或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程序违法,不履行告知义务,行政处理(处罚)文书不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侵犯相对人知情权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有以言代法,执法根本不按法规来,更没有记载执法行为的案卷;而因不能说明理由或根本没有说明理由,使行政相对人产生对抗情绪,进而威胁社会稳定的案例亦非鲜见。如何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化、透明化及理性化,强化权力自我约束,通过社会监督制约权力滥用,增强行政相对人的可接受性,尽可能减少行政相对人的对抗情绪,说理式执法不失为一种选择。

二、说理式执法的功能

概而言之,说理式执法是普及法律知识,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的可接受性,构建和谐管理模式的需要,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需要,也是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的必须。

1.增强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说理式执法充分地体现了现代行政“以理服人”的特点。通过全程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可以尽可能地说服行政相对人,减少行政相对人的对抗情绪,使其自觉地接受并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义务,从而提高行政效能。“全程以理服人,减少对抗情绪,提高行政效能”。阐明了说理式执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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