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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教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党组决策事项或权力运行中,因出现失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党组工作失误有权投诉、举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对应党组研究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的

(三)对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或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集体研究决策失误的

(四)对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法规、条例、党纪的

(五)对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按分工抓落实不力造成损失的

(六)对决定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未及时报告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八)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九)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十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十二)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五条

对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七条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组成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责任追究制度(最终版)那曲县关于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1负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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