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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营改增试点申请获批 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篇:厦门市营改增试点申请获批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厦门市营改增试点申请获批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2年08月13日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分批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我市将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启动试点运行,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营改增试点改革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要税制改革,也是落实结构性减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本次扩大试点地区的营改增试点改革采用与上海市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即“1+6”行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指物流辅助、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鉴证咨询、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六个具体行业)服务的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将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税率。

试点的“1+6”行业均属于生产性服务业范畴,直接服务于下游增值税纳税企业(主要为工业企业)。改革延伸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了营业税重复课税的弊端,试点企业自身税负将总体呈现下降趋势。根据测算,我市试点行业中,近90%的企业税负将会下降。与此同时,改革还增加了下游企业的增值税抵扣项目,下游企业也将从改

革中获益。此外,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实施还将促进大型综合企业实施主辅分类、细化专业分工、推动服务外包,引导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走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

第二篇:闽11月起试点营改增闽11月起试点“营改增”10月起可买增值税发票

试点纳税人9月20日前办理登记确认手续,10月1日起可买增值税发票本报讯(记者黄怡刘云鹏通讯员魏文忠)我省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省国税局日前发出公告,提醒纳税人抓紧办理相关事宜。

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向地税机关领购或申请代开的营业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至10月31日止。经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行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营业税普通发票,可准许继续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但应于11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进行备案。其中,需要继续自行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9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确认手续。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各类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审批、票种核定、自印发票行政许可、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等手续,自10月1日起可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但在11月1日前不得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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