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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葡萄石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荣经济园区内富汇路20号18栋502-2。

申请人因陈小明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陈小明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原告陈小明系诺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在《设备购销合同》中只有陈小明本人的签名,但是其是签在法定代表人处,其本人并不是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应当是诺诺公司。

这一事实也被新都法院(2013)新都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结合2013年2月22日诺诺公司向申请人发来的商函和转账支票等证据,进一步印证了合同主体系诺诺公司这一铁的事实。

又因为,双方在《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的是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诺诺公司的住所地——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予准许。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葡萄石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与某某纠纷一案,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某某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某某纠纷一案,已被贵院立案受理,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由某某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在本案中身为被告,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某某人民法院系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应当由某某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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