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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长讲话

大力支持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省财政厅厅长王庆江

(2011年8月18日)

同志们:

方才,家毫省长对即将启动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农保试点扩面工作做出了明确部署,建辉秘书长还将作会议总结,对抓好两项试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这项惠及城乡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晰工作目标和责任,认认真真地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就财政部门支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谈三点意见。

第一,深刻理解两项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财政政策内涵党中央、国务院继开展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后,又同步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标志着我国城乡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框架基本健全,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不仅是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目标的惠民之策,更是推动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践行以人为本理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对两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使1

命感和责任感,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好各项试点政策。解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财政政策,与新农保试点的政策相比有“三个一致”:

一是财政补助政策一致。在缴费补贴方面,与新农保一样,

对城镇居民参保个人所选择100元至500元的不同缴费档次,政府分别给予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补贴。缴费补贴资金也是按新农保的政策,由省级财政和试点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在发放基础养老金补助方面,按每人每月55元、全年660元予以全额补助。各试点县可以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在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政策方面,对城镇居民中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及其补贴,也与新农保的政策规定一致,由试点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100元)养老保险费。

二是基金管理要求一致。《实施意见》中明确,城镇居民养

老保险基金也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国家没有出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之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要依照《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开展两项试点的县,既可以分别开设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也可以使用已有的新农保基金银行账户,还可以统一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银行账

户。

三是资金拨付办法一致。对于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同样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省级按年财政与试点县按年结算补助资金。在每年初,省级财政先按上年对各试点县的补助资金数额预拨一定比例的缴费补助资金和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在财政部驻我省专员办清算审核后,依据审核结果对上年度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同时按上年结算补助资金数额确定当年应补助资金数额。

第二,认真总结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经验

自2009年底我省启动新农保试点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

正确领导下,财政部门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各项试点政策,探索积累了一些有效的经验,不仅适用于新纳入新农保试点的县区,而且对于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同样可以借鉴。

(一)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是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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