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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毒理学(第八章)

第一篇:动物毒理学(第八章)第八章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第一节概述

目前,已知人类可能接触或销售的化学物有500万种,进行了化学物毒性登记的只有10万余种,而其中人类经常使用或接触的化学物种类已逾7万种。此外,许多新化学物正以每年1000种的速度不断涌现。这些化学物在影响生态环境的同时,对人类的健康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在这众多的化学物中,经过全面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化学物只有极少数,因而毒理学工作者面临着非常艰巨的安全性评价任务。

一基本概念

1安全与安全性在毒理学学科,安全是指一种化学物在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条件下,对人畜不产生任何损害,即不引起急性﹑慢性中毒,亦不至于对接触者及后代产生潜在的危害。安全性则是一种相对的﹑实用意义上的安全概念,是指在一定接触水平下,伴随的危险度很低,或其危险度水平在社会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的相对安全概念。

2可接受危险度水平当接触某种毒物人畜发生某种损害的频率接近或略高于非接触人畜,那么这一频率可作为该化学毒物对人畜健康产生危害的可接受危险度水平(acceptablerisklevel)。

3实际安全剂量与可接受危险度相对应的接触剂量是实际安全剂量(virtualsafedose,vsd)。

4安全性毒理学评价通过对实验动物和人群的观察,阐明某种物质的毒性及潜在的危害,对该物质能否投放市场做出取舍的决定,或提出人畜安全的接触条件,即对人类使用这种物质的安全性做出评价的研究过程,称为安全性毒理学评价(toxicologicalsafetyevaluation)。它实际上是在了解某种物质的毒性及危害性的基础上,全面权衡其利弊和实际应用的可能性,从确保该物质的最大效益﹑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最小危害性的角度,对该物质能否生产和使用作出判断或寻求人畜的安全接触条件的过程。

二安全性评价程序的概况

fad1979年颁布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thefederalfood,drugandcosmeticact,fd﹠cact),对各种化学物进行安全管理;国际经济与发展合作组织(oecd)于1982年颁布了化学物管理法,提出了一整套毒理实验指南﹑质量管理规范(goodlaboratorypractice,glp)和化学物投放市场前申报毒性资料的最低限度。

我国在20世纪50—60年代对食品﹑药品曾做过初步的法律规定。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些化学物的毒性鉴定程序和方法,这些文

件具有法规性质和效力。卫生部在1983年公布《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1985年经过修订,正式公布为〔(85)卫防字第78号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1994年批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并予以实施;卫生部与农业部于1991年颁发了《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为配合做好农药登记,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药登记毒理学实验方法》,并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1984年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此相对应,卫生部于1985年颁布并实施的《新药审批办法》中,对药物的毒理学评价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了《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也于1991年颁布《新兽药一般毒性试验和特殊试验技术要求》,于1989年颁布《新兽药及新制剂管理办法》,1990年和2000年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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