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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时间的鉴定与误工费的赔偿

发布时间:2009-9-10阅读:833次

一、误工时间的鉴定

误工时间的鉴定机构

误工时间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因身体损伤而需的治疗和功能康复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包括病假证明、诊断证明中建议休息时间、出院记录中建议休息时间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均规定,误工时间均可以按照法医鉴定确定。对于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可以通过法医鉴定确定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的鉴定

误工时间的确定不能仅依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还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判断医疗机构的证明是否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之日起,一般不赔偿误工费。如果受害人定残后仍然需要二期手术治疗,可以将二期治疗期间计入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的鉴定标准可以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进行鉴定。

二、误工费的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伤害而不能参加社会劳动所致的收入减少费用。

受害人收入状况的确定

受害人的职业不同,其工资收入也不同。如何确定受害人收入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条第三款作了如下三种情形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固定收入不仅限于基本工资,还包括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各种奖金和津贴、福利费、浮动工资等所有合法的收入。个人奖金或浮动工资一般按照完成岗位业务情况考核确定,赔偿应当按受害人所在单位的个人奖金或浮动工资的平均数计算。

2.无固定收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人员的收入情况由其本人向法庭举证,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明,如税务部门出具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证明、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单及其他能够确定收入情况的证明等。

3.不能举证收入状况。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误工时间×误工收入标准。

第二篇:误工费的赔偿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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