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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最终版]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认定标准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呢。其实说到底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误工时间,二是日均收入

关于误工时间。法律的规定很明确,如果仅是受伤,那么误工时间长短以治疗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如果伤害造成了残疾,那么误工时间可以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到定残日的前一天。因为定残后将给予残疾补偿金,因此不再给予误工费。

关于日均收入。法律规定认定的标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固定收入的,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固定工资的工薪阶层,可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也即误工时间乘以其实际的日均收入就是误工费。另一种是无固定收入的,如生意人及短工人员等,收入不够稳定,无法提供日常的收入状况的,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也就是按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计算出其日平均收入乘以误工时

间来确定;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最近三年的收入的,则以其从事工作的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进行确定。

严格来讲,法律意义上的误工损失,仅计算受害人本人或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参加丧葬事宜因事故的发生形成的误工损失,也就是说因病或因事导致无法工作实际减少的收入,实际收入未减少的,不需赔偿;恢复正常劳动能力后收入减少的,也不予赔偿。

保险认定标准

在误工费的认定标准上,保险理赔与法律规定完全一致。但由于在证据的提取上,法律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不到诉讼的程度,往往无法提供。即便是到了诉讼阶段,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证据也无法齐备。因此在保险的理赔操作中,就有一些比较现实的办法来灵活处理,但前提必须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还要以法规规定的证据为准。

一是关于误工的时间。住院期间肯定属于误工时间,需要证明的是出院后还需要全天休息多少天。法律规定以治疗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但现实中能够拿到医院证明的少之又少,即便受害人或被保险人要求医疗提供,也因种种原因不能如愿。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地要求客户提供医院证明无疑将阻碍赔案的顺利处理,因此保险公司一般是根据伤者的病情,参照《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由自己聘请的有医生从业经历的人伤核损人员首先确定一个误工时间,然后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双方同意的即作为误工时间。如果双方最终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仍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由被保险人提供误工时间证明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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