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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完善考勤制度,推进学校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率,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制定我校教职工劳动纪律考核管理办法如下:

一、考勤对象

凡本校的教职工均须接受学校的考勤。

二、考勤的类别、期限及要求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遵医嘱需要休养或治疗,可请病假,病假三天以上需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领导批准。

2、事假:

(1)私假。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外出,应事先提出,并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2)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学校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3、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仍按原人事部、财政部(94)11号文件规定执行。鉴于学校有寒暑假,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一般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探亲路费在人事科办理登记手续后由财务科按规定比例报销。

4、婚假:

国家法定婚龄为男22岁,女20岁,法定婚假为三天。男女双发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鉴于学校有寒暑假期,教职工应利用假期结婚,特殊情况确需在学期中结婚者,持结婚证由领导视其工作岗位的性质批给结婚时间。

5、丧假:

根据国家规定,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丧假期满需继续休假者,按事假对待并须履行请假手续。

6、产假:

(1)根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假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三个月外,增加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3)产假期间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4)施行人工流产等节育手术,根据医院证明天数休假,按病假对待。

(5)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手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护理假七至十天,假期待遇与受术者相同。

7、以下几种情况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而无故缺席者(计缺勤时

间);

(2)请假后提前离校或逾期不归者(计提前或逾期时间);

(3)请假中弄虚作假者(计请假时间)。

三、考核的时间标准

1、上、下班时间按学校作息时间表执行

2、全校性政治学习、活动、集会、等,以通知开始和宣布结束时间为考勤标准

3、迟到:在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至30分钟以内到者为迟到:当月累计迟到4次者,按半天事假对待,累计迟到5次者,按一天事假对待,累计迟到六次者,按一天旷工处理;

4、早退:在上班时间终了前30分钟内下班为早退,当月累计早退4次者,按半天事假对待,累计早退5次者,按一天事假对待,累计早退六次者,按一天旷工处理;

5、旷工:一次迟到60分钟以上按半天旷工处理;上班时间

擅离岗位2小时以上视作半天旷工。

四、考勤办法

1、考勤工作由各科室负责同志亲自或委派人负责本科室的考勤工作,每日检查出勤情况。并如实按日在考勤表上登记,附上

请假条。病假证明等。每月考勤完后经科室导签名于第二月三号前准时将考勤表送人事科。

2、各科室的考勤人员,因事或病休息,考勤工作必须有人临时接替,不得中断

3、学校领导考勤由各分管科室进行

4、教职工请假,应填写请假条,科室领导批准时限一天;请假三天内,由科室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须校领导批准。办完请假手续后,由本人将请假条交人事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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