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方税务局考勤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纪律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办私事,因公外出(离开办公室),必须报告行程及去向,并保持通讯畅通。经联系仍不知去向而影响正常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二、考勤纪律
1、凡请事假、病假和其他假等,必须提前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等请假被最终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须口头请假,并经最终审批人批准,可补办请假手续。假期完毕应及时销假。
2、请假二天以上(不含二天)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3、对于未请假、请假未批准和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4、因公出差应严格请示汇报制度,一般干部因公出差须报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出差须报分管局长批准,因公跨县出差须报县局局长批准。
三、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1、分局人员请假二天以内,须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告县局分管局长,三天以上(含三天)五天以内(含五天),须经县局挂点局长审批,超过五天须报县局局长审批;机关人员一天经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管局长批准,三天以上须报县局局长批准,长假须报县局班子会研究审批;各部门负责人请假须报分管局长审批;班子成员请假须报县局局长审批。
2、因病请假须出示医院有关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如准备请长假的,一般干部职工须提前七天申请,部门负责人须提前十天申请。
四、考核办法
1、请事假二天以上每天按10元扣发个人收入,长假(三十天以上含三十天)期间只发放干部的基础工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奖金部分。
2、请病假二天以上按天数扣发下乡费、考勤奖、晚班费,超过两个月的除按天数扣发下乡费、考勤奖、加班费外另按天数比例扣发工资表外固定性及临时性奖金。
3、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个人收入4元。
4、旷工者每天扣发50元个人收入,另按天数比例扣发工资表外固定性及临时性奖金。当年旷工累计五天以上正式人员停职检查,临时人员予以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计划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予以辞退。
5、婚假、产假(男性护理假)、丧假等假期包含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假期满后,一律不准自行延假,特殊情况须延假,应按请假审批权限报至批准后方可,未经同意的,按旷工处理。在规定的假期内,按天数扣发下乡费、考勤奖和晚班费,另按天数比例扣发工资表外固定性及临时性奖金。
6、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本年评优和评先:
(1)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天;
(2)当年请病假累计超过天;
(3)当年请事假、病假合计超过40天;
(4)当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
五、考勤考核的落实。
1、县局成立考勤考核小组,由分管局长为组长,人秘股、监察室同志为组员,主要负责检查考勤制度落实情况处理协调各种矛盾。
2、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机关人员请假条交人秘股保存备案。各(分)局将每月考核统计表于次月七日前报人秘股备案。县局不定期对出勤情况进行抽查。不按规定审批、报批请假事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经查实每起扣发部门负责人个人收入30元。
3、个人和单位考勤情况将列入评先、评优、奖励、晋级、晋升和目标考核。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局考勤小组负责解释。
(
七、本办法从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以前制定的考勤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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