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课程改革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调动全县教师参与课改的积极性,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全县各中小学。
2、先进个人。全县各中小学参与课改的教学管理人、教科研人员及教师。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领导重视。对学校课改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指导。
2、课改机构健全。有课改工作方案、计划、总结等。学校课改氛围浓厚,校园文化建设丰富多彩。
4、导学案的开发科学规范,并服务于教学实际。
5、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校本教研有成效,教研组建设有特色,教师业务能力有明显提高。
6、承办、参加各类课改经验交流活动,课改成果在本地区有较好的示范辐射作用。能够积极申报县级以上的教育科研课题。
7、学校或教师个人教育教学事迹、心得在各类简报、报刊、杂志等有刊登、转载、引用。
8、拥有一定数量的课改信息资料、专业书刊、必要的器材、
设备等,并能够广泛地运用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课程资源开发,跟进培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9、在课改中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较为合理的各种评价体系。
(二)先进个人
1、热爱教育事业,积极参与课改,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2、认真学习新课程理论,进行大胆的实践与探索。自觉进行教学反思,深入开展课堂教学改革,充分利用和开发课程资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活动,在校本教研中有示范带头作用。
4、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反思能力,有课改研究成果,论文、案例、教学心得、事迹在各类简报、杂志、报刊上有刊载或报道;有导学案入选在《导学案汇编》或在其它刊物上。
5、所承担的公开课、观摩课在其它教师中有示范、辐射作用,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良好效应。
三、评选办法
各学校、教师根据评选条件自愿申报,以教育局综合考核结果审定为准。
第二篇:先进个人集体评选办法xx学院
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办法(修订)
(2012年8月20日xx校发[2008]7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表彰和鼓励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和集体,激励学生学习先进、奋发上进,努力成才,促进学风校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表彰的称号
(一)先进集体:优秀团总支、优秀学生分会、优秀团支部、优秀班级、优秀青年志愿服务集体、优秀学生社团;
(二)先进个人。河北省优秀毕业生,学校优秀学生党员、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第三条评选范围。凡我校在籍符合条件的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第四条评选时间。河北省优秀毕业生评选按照上级规定时间进行,学校优秀学生党员评选按学校党委规定时间进行,学校十佳大学生在每年十月份评选,其余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在每年五月份、十月份分两次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优秀团总支
(一)认真完成校团委、系布置的工作任务,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创新,有特色,成绩突出;
(二)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积极做好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学生信赖和好评;
(三)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对所属学生会、学生分科协、团支部工作指导得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成效显著;
(四)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比赛中,成绩突出。
第六条优秀学生分会
(一)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团结凝聚、富有朝气、乐于奉献,整体素质好,能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创新、有特色,成绩突出,受到老师和同学的好评;
(三)支持、配合校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组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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