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人防办双随机抽查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平时使用及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安装使用等人防相关业务主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人防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及浙江省人防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细则,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全面落实。
第二条(“双随机”抽查)
人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是指人防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从事人防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第三条(随机抽查实施主体)市人防主管部门指导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并根据需要直接开展或者组织各地人防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双随机”抽查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可对下级主管部门的抽查行为和抽查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人防主管部门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后)。随机抽查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和要求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对照随机抽查项目清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市行政区域划分市场主体名录库,作为随机抽查的对象,逐项建立涵盖全市范围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六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人防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人防部门分级建立,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纳入名录库。上级人防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
第七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根据人防系统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抽查对象的特点,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4次,具体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明确。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有较多不良记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八条(名单抽取)
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及主管部门核定的审批权限和部门责任清单合理确定检查对象。同时要结合我市监管工作需要,坚持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并报省人防办备案。
第九条(抽查方式)
检查人员应当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抽查,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时,应当留存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保密)
在抽查工作未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在公开前要严格保密,防止泄秘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我办党组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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