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群众信访工作责任的意见
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乡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群众信访工作责任,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键在于落实”的相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化解责任
(一)接访化解责任
1、县级领导接访。县级领导必须到县群众工作局接待室接待群众来访。
2、各镇乡、各部门领导接访。各镇乡、各部门每个工作日都必须安排一名领导干部在群众工作办公室接待群众来访,因特殊情况缺席的,必须提前向镇乡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经镇乡或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镇乡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安排其他领导干部接待。
3、接访案件处理。现场能够解决的,接访领导必须现场拍板、当即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县级领导接访案件,交由有权处理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办结,接访领1
导对所接访案件化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直至“案结事了”,县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对县级领导接访交办案件负督查督办责任;镇乡、部门领导接访案件,接访领导对所接访案件负牵头化解责任,直至“案结事了”。
(二)积案化解责任
对中央、省、市、县交办的领导包案案件,县级包案领导必须严格落实“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访息诉”的“四包”责任,亲自调查研判案情、亲自牵头协调处理,“一包到底”。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化解稳控责任,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社会救助及思想教育等手段,强力推进问题化解,促进“案结事了”,息访息诉。
(三)初信初访化解责任
对初信初访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负直接调查处理责任,必须严格按照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及规定,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凡责任单位未作处理超级上访的,上级部门原则不予接待处理,并扣减该单位年终单项目标考核分。
二、进一步强化稳控责任
(一)化解责任和稳控责任属同一主体的,由该责任主体对
所涉信访人员负稳控责任。
(二)化解责任和稳控责任不属同一主体的,由稳控责任主体对所涉信访人员负稳控责任。“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由信访人户籍所在地负稳控责任。
(三)稳控责任主体对所涉信访人员的稳控工作,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稳控工作人员负具体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劝返责任
发生到县、到市、到省、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体上访,化解责任单位、稳控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对信访人负有劝返责任。由上访涉及镇乡、部门派员在规定时限赶赴现场处臵。
四、进一步强化依法打击责任
县公安机关、县司法机关对违法上访人员负有依法打击责任。对长期缠访闹访的信访人,煽动、策划、组织非正常上访和群体上访的挑头人,由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臵;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进一步强化追究问责责任
对因领导责任、化解责任、稳控责任、劝返责任、打击责任不落实,导致信访人到京、到省、到市、到县个访、集访、非访、
重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委、县政府按照《中共县县委办公室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县信访工作责任倒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进行追究问责。
(一)责任调查。由县信访联席办牵头,纪检、组织、人事、信访、维稳、目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具体实施。
(二)追究问责。由县信访联席会议根据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进行责任认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后,由有关部门执行。
中共县县委
县县人民政府
2011年月日
主题词:信访工作责任意见
第二篇: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未完,全文共9508字,当前显示14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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