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篇: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财政厅文件
黔财农〔2005〕28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并在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地方的扶贫专项资金(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冬修水利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基本农田建设扶贫资金和财政扶贫培训资金等)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与扶贫项目的规划和实施管理密不可分,在实施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报账制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主要有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水利和林业等部门。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是具体负责实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政府专业部门(如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的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也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请款人。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报账制管理要求,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以项目为基础,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强化扶贫项目的调查、规划、设计、论证、立项、申报、审批(备案)、检查、验收工作,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供项目管理依据。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设置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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