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统民事调解工作会发言材料
今天,市委政法委在这里隆重召开全市民事调解工作会议,x法院系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们终于等到了一个期盼已久的机会,与尊敬的人民调解员们一起阐述调解心得、交流调解经验,探求调解真谛,我们倍感荣幸。这是一个探讨调解方法、创新调解途径的大会,也是民事审判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互相学习、携
手共进的大会。我相信通过这次会议,对于加强我市民事调解工作,构建和谐x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在此,我代表x中院党组,向长期关心法院工作的市委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一直以来帮助和支持法院工作的司法局领导与人民调解员表示最崇高的敬意。也借此机会对全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表示亲切的慰问。
民事诉讼调解作为我国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民事纠纷化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它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并取得很大的成就,“着重调解”曾被1982年的民诉法试行确定为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改革的进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司法调解曾在一段时期受到冷落,调解结案率逐年下降几乎成为全国法院的普遍趋势。另一种现象是民事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案件审结以后上访和缠讼仍然不能停息,已生效判决的自觉履行率极低,甚至在执行中遇到抵制和对抗。这不仅使法院工作陷入讼累乃至被动局面,而且大大地削弱了司法公信力,造成案虽结但事未了的状况,甚至成为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发了人们重估法院解调的价值,重新审视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我们认为,从宏观上讲,法院调解是一种构建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从微观上讲,法院调解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法官审判艺术。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之中,充分发挥调解制度作用的关键在于充分认识调解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法官调解的主观能动性以及提高法官的调解艺术。
一、法院调解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价值
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实行了几十年,论证了几十年,现在还讲意义谈价值似乎是老生谈,不合时宜,但是我认为在今天还谈这个问题仍然有着特殊的意义。这是因为,我们的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调解的积极性还不够高,主动性还不够强,态度还不够端正,方法还不够灵活,调解结案比例不够高,调解工作效果不够好。这源于对调解制度的认识还存在一些片面观点。有的法官认为,当事人诉之于法院就是为了争端能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确认,而调解只不过是“和稀泥”,未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法律的正义更应该体现在判决当中;有的法官认为调解只是“市场买菜,讨价还价”,无道理可讲,因而法官无法写出充分说理的判决书,用调解的形式结案,是法官没水平的表现;更有的法官认为调解是马锡五时代的产物,已经过时了,已不符合现代司法的发展潮流。这些都是极端错误的观点。当然,在客观上由于审限的要求,由于统计指标片面追求结案率,由于法官办案任务和数量太多的压力等等与调解需要耐心细致的思想调和工作和引导说服工作所需要大量时间之间是矛盾的,迫使法官放弃调解,尽快判决结案。还有,由于随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律知识的增长,他们对案件判决结果预测的准确性大大提高,在将预测结果与调解结果对比后,选择判决,明确表示放弃调解的机率也大大提高,这些情况都导致调解比例的下降。面对形势的变化,面对各种不利因素,面对效率和效果的矛盾,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调解的重要性,端正调解态度;切实提升调解的积极性,讲究调解方法;大力加强调解的创新性,克服调解困难;增进调解的主动性,注重调解效果。诉讼调解制度不但在过去发挥了重要作用,于现在,于今后在民事审判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都不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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