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三制”:大调解体系中人民调解新机制探索
黄联学
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矛盾纠纷化解中以其自愿协商性、程序简易性、成本低廉性、时空灵活性,发挥着独特的功效。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传统的人民调解也显示出资源利用率低、手段关联度小、社会配合性弱等现实问题,急需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和外部加强力量整合,从而拉长维稳链条,扩展维稳堤基,提高维稳效能。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大调解体系,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但也带来了新机遇。为此,去年以来,巴中市司法行政系统探索和实践了“四三制”人民调解新机制。笔者认为,这是抓住构建“大调解”体系机遇,融入“大调解”工作格局,实现人民调解新突破的有效路径。
一、人民调解“四三制”的主要内容
所谓人民调解“四三制”,简而言之,就是围绕矛盾纠纷化解,广泛开展“三说”,扎实进行“三调”,认真落实“三导”,切实实行“三助”,并使之规范化、系统化和一体化。具体而言:
广泛开展“三说”:就是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资源,把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结合起来,从预防矛盾纠纷产生的视角出发,有针对性的“说法律”(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1-
重点是坚持不懈地向群众宣传常涉的法律法规);“说政策”(重点是宣传各项惠民政策、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说“道德”(重点是宣传尊老爱幼、见义勇为、和睦诚信等基本道德规范)。巴中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拓展法制宣传内容,收到了较好效果。通过“三说”,有效预防了一些矛盾纠纷的发生,全市矛盾纠纷较去年同期减少了5.4%。
扎实进行“三调”。就是建立健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村(社区)、乡镇(街道)和县(区)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逐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实效。凡是没有经过下一级调解组织调解的矛盾纠纷不得交由上一级调解组织调解,必须由上一级调解组织调解的,也由同级调解组织负责人陪同到上一级调解组织,确保矛盾纠纷的解决有序进行,切实做到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社区),复杂矛盾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矛盾纠纷不出县(区)。去年以来至今年5月,巴中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纠纷38302件,调解成功率比上年同期上升了1.1个百分点;梳理“积案、老案、难案”703件、成功化解569件;防止民转刑74件,制止群体性械斗50件,防止群体性上访75起。
认真落实“三导”:在市、县(区)司法局分别设立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在市、县(区)、乡(镇)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设立专(兼)职维稳工作联络员,对通过三级调解组织调解仍然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由维稳工作联络员进行及时引导,该行政调解的,引导和帮联到行政调解组织进行解决;该司法调解的,引导和帮联到司法调解组织进行解决;该通
过信访渠道等其它组织解决的,引导和帮联到其它组织进行解决。同时,司法行政系统的维稳工作联络员还实行双向引导,把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信访工作中可以进行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及时引向人民调解,促进了“三大调解”的有效对接。去年来至今年5月,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维稳工作联络员共有序引导了2653件矛盾纠纷,均得到了及时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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