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司鉴定办字[2001]第5号
发文部门18
发文时间2001-10-16
实施时间2001-10-16
失效时间
法规分类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司鉴委成员单位,各区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院、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
工作暂行办法
为规范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证据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结构
(一)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由本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组成,受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二)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均由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聘任,有效期为2年。
(三)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内),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组织本市司法会计鉴定的复核鉴定。
(二)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
(三)组织开展有关司法会计鉴定的学术研究、理论探讨。
(四)制定本市有关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等工作标准。
(五)其他由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承担的工作。
三、范围与管辖
(一)业务范围
司法会计鉴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涉案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鉴定和判断,包括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以及部分民事、行政争议案件。
(二)鉴定管辖
1、本市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原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复核鉴定。
2、本市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对原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有异议、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复核鉴定。
3、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
四、委托与受理
(一)委托要求:
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暂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可向办案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向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委托。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在提出鉴定委托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鉴定委托书》,内容包括案情摘要,鉴定要求,委托人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2、《送检材料清单》和移送的帐册、凭证等材料。
3、原《司法会计鉴定书》。
(二)审核受理:
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接到委托后,应审查鉴定内容和要求,核对送检材料的名称、数量:
1、决定受理的案件,填写《司法会计鉴定受理登记表》。
2、需要补充材料的,退委托人补齐材料后再决定受理。
3、需要修改鉴定要求的,同委托人协商后,重新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
4、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五、鉴定程序
(一)组建专家鉴定组:
专家委员会接受鉴定委托后,应组织5名以上单数的专家共同鉴定,并确定1名专家为组长。确定专家人选时原鉴定人员应当回避。
(二)组织专家鉴定:
1、确定鉴定方案、检验方法和步骤。
2、查验送检帐册凭证,审核相关会计资料,查明帐目、资金、财产等之间的关系。
3、专家集体讨论,如专家意见不一致时,鉴定结论采纳多数专家的意见,同意鉴定结论的专家应在鉴定文书上签名。
(三)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如能提供新的证据或充分的理由的,经司鉴委办公室同意,可另组织专家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六、鉴定文书
每次鉴定完成后,专家委办公室应制作鉴定会议纪要和出具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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