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第一篇: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经济与法律系学生:张晶晶指导老师:王平生
摘要。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们把调解作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传统调解的种种弊端均基于此。本文从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调解原则的完善上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法院调解;不足;完善
abstract:courtmediationisoneofthemostimportantpartinourcommonpleadsystem.furthermore,itisaconcernfulquomodoforravelingoutthedissensionofcivilandcommerce.foralongtime,becauseoftheconsequenceofplanningeconomysystem,mediationusedtobeoneofthemodesforlawcourttoperformthejurisdiction.andallshortcomingsoftraditionalmediationcomefromthis.thearticleaimatthedeficiencytalkingaboveandtotableaproposalabouttheimprovementofourcourtmediationfromnoumenallaw,procedurallawandmediationprinciple.keywords:mediationsystemofcourt;deficiency;improvement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法院调解占有着重要地位。在建国后至今的几十年乃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根据地红色政权的司法实践中,其一直都是我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主导性运作方式,在国内被冠以“优良传统”的头衔;而在国外,更是被誉为“东方经验”。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现行法院调解制度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诸多弊端。
1.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基本界定
在我国,现今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与法院调解已形成了一个互相联系的体系,它们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的调解制度。
1.1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回顾
我国文化和社会关系结构特点,是调解制度在我国具有生命力的社会根据。早在周代,地方官吏中就有“调人”之设。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儒家思想所倡导的“以和为贵、以人为本、重义轻利”等哲学思想成为调解制度最为倚重的历史文化传统。设立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首创,一度成为西方国家争相学习、借鉴的“东方经验”。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经历了从以“调解为主,着重调解”到“调解自愿、合法”原则的历史变革。
1.2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特征
我国的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支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与判决和仲裁不同,它对纠纷的解决在根本上是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同时,调解比仲裁和审判更具有经济性。
1.2.1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与法院调解的比较
(1)就效力而言。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都具有强制力;人民调解等调解方式的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能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2)从调解范围来看。法院和行政调解具有法律规定的明确性;人民调解的范围除法律规定禁止调解的纠纷以外,一般均可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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