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大全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生产及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1)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
延或谎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地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遏制恶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规范东北分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食物中毒、急性工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事故报告、应急、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的责任。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顿等。
二、事故报告工程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3.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它情况。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编制事故统计报表。
三、事故应急救援
(未完,全文共11713字,当前显示147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