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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篇: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财政厅赣财农[2001]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帐人。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或扶贫工作重点村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投标或承包等方式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实行报帐制管理的资金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章报帐程序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开工时,由实施单位根据项1

目指复立项文件、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等提出用款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帐请款单位》(附后),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审批后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预拨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门30%以内)到实施单位。

第六条,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施工进度等,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帐请款单》并附报帐凭据,经扶贫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同意,按实际开支的资金额度据实拨付资金到实施单位。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制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根据意见书审拨其余资金,但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财政补助部门10%)。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帐请款单》,经扶贫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到实施单位。若存在质量问题,则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责任书或合同书有关条款进行处置。因洪涝、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拨付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货物采购的,应当按照各级政府、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首先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凭据(采购计划清单),按照报帐程序报有关部门审签盖章,最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采购资金实施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由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直接将资金拨到县(市、

区)政府采购中心,再由政府采购中心将资金汇到供货单位。

第三章报帐凭据管理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资金报帐时须提供。报帐请款单、立项批准书、承包合同副本、项目实施计划书、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明细表、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项目预决算、质量检测报告、项目竣工图、项目款税务发票。

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实施单位帐务处理的报帐凭证,经财政农财部门加盖“已报帐拨款”印章后退还给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单位按相关会计制度搞好会计核算,妥善保管报帐凭据,财政预算部门凭有效凭证复印件进行帐务处理,财政农财部门按收支明细项目建立辅助帐。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工作,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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