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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三治”活动问责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三进三治”活动扎实有效开展,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秦皇岛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进三治”活动对象主体。

第三条追究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罚适当、公开平等的原则,坚持追究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种类

第四条问责分以下九种: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离岗培训;

(六)调离岗位;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辞退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对于超出以上问责种类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问责范围

第五条问责重点针对“三进三治”活动对象主体的“庸、懒、散”表现。

(一)在“庸”方面,有下列表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问责

1、实干精神差,安于现状,得过且过,马虎应付,负责业务或分管工作长时间没有进展,群众意见大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活动中民主评议和群众测评处于末位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3、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或故意拖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二)在“懒”方面,有下列表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问责

1、对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和重要工作推进中,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2、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3、疏于学习和思考,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工作思路不清。谨小慎微,墨守成规,习惯于老套路、老办法,凭经验办事,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遇到突发性事件,手足无措,应对失误,造成工作被动甚至重大损失的,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免职。

(三)在“散”方面,有下列表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问责

1、对本地区、本部门管理松懈、教育不严,致使所属部门及工作人员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

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责任人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

3、服务意识淡薄,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责令公开道歉或诫勉谈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责令辞职

4、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消费性招待;滥用职权,不按原则和规定办事;吃拿卡要报,刁难服务对象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5、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或者不说明具体理由,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6、指使或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7、因饮酒贻误工作的,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通报批评或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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