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当事人权利义务
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二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纪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纪律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热爱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为民排忧解难,及时调解各类纠纷;
2、依法办事,为人公正,清正廉明,刚正不阿;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4、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是因未经调解、调解不成而阻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5、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矫正工作纪律
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
三、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2、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
4、玩忽职守,汇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5、其他违法行为。
四、依法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1、非法侵害社区矫正对象身体;
2、侮辱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
3、非法剥夺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4、非法搜查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
5、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
6、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社区矫正对象;
7、其他违法行为。
五、坚持原则、廉洁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社区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2、向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索取财物;
3、收受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
4、非法将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5、其他违法行为。
综治维稳群众工作站职责任务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法综治维稳和平安创建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2、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受理、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协助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3、积极配合,参与严打整治斗争,组织开展治安重点地区、突出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4、指导、督促辖区治安防控措施的落实,加强群众群治队伍教育、管理、培训,组织群防群治队伍开展治安巡逻;
5、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社区戒毒和反邪教工作;
6、指导综治维稳信息员开展工作,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定期向镇党委、政府和综治维稳中心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7、组织开展法制、综治、禁毒、平安建设等宣传活动;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社区居民安全正常秩序,保护居民身心健康,确保社区居民和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我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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