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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五篇范文]

第一篇:...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前域乡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

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汉源县委办公室、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汉委办发„2009‟24号)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我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全县移民内安、灾后重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进一步的努力,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到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

“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资源,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

会稳定新机制的成功探索。“大调解”工作体系坚持了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新机制,符合当前社会管理从钢性向柔性转变的客观需要。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人民调解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发挥着前端性、基础性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长期以来的工作实践也充分说明,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基础性力量。

人民调解具有便民利民、无偿服务和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快捷、彻底的优势,在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方便群众、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是其他调解不可替代的。近年来,我县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排查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减少了大量刑事、治安、群访集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顺利推进移民工作、灾后重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十分重要而独特的作用。至2009年9月底,全乡已建立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计7个,有人民调解员19人;2007年以

来,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各种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80%。

随着瀑电移民工作进入冲刺阶段,移民搬迁过渡工作全面展开,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我乡各种矛盾纠纷将呈现出多发、涉及面广、化解难度大等新特点,将严重干扰和影响我乡移民工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抓住省、市、县党委、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新机遇,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我乡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我乡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我们充分认识到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将进一步重视并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的重要作用。

二、着力抓好乡、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为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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