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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矛盾纠纷调解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制度

一、村矛调信息员要全面掌握本地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要高度警惕,及时列入排查调处,同时报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二、要经常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邻里婚姻、家庭、债务等潜在的问题,发现矛盾纠纷及时调处。信息员调解不了的,报村调委会调处,调委会调解不了的,报乡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同时做好矛盾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和情绪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积极协助乡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排查调处重大疑难、跨地域的矛盾纠纷,并对调结后的重大矛盾纠纷适时进行回访

四、严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登记、报告制度,排查、调处和回访的矛盾纠纷要逐件登记,每月汇总报乡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当月排查没有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对排查和调处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不隐瞒,如实上报。

第二篇: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制度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制度

第一条对全区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第二条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臵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第四条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要以和谐平安联创中心为工作平台,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第六条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联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移交的;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受理的。

2、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交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第九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法院(庭)对各类起诉案件先审查分类,对适应调解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件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法院(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3、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部门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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