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人社[2010]字81号
【发文单位】
蚌埠市人社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工作,贯彻公务员交流制度,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推进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六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蚌埠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蚌埠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调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推进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贯彻公务员交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六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动,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转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调动。
第三条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
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坚持顺向调动和平行调动的原则,企事业单位人员一律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非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供给事业单位;非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人员,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坚持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调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职数和岗位限额内进行,应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章调动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下同)转任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转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格;
(三)转入市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转入县(区)级及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并在公务员岗位上履职;
(五)市直部门、市辖区间转任,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不超过45周岁;担任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六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强;
(二)具有与拟调入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具备行业资格准入条件;
(三)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应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六)调任科级领导职务人员,按照《蚌埠市事业单位调任科级领导职务人员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工勤人员调动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爱岗敬业,事业心强;
(二)具有与拟调入职位要求相符的专业技术工种、级别;
(三)调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四)外市调入的工勤人员经有关部门鉴定确有本市急需的专业技能,并具有高级以上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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