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某某煤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是讲正气、履职责、树形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党风勤政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预防和治理消极腐败现象的客观需要和必要手段。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庞庄煤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第二条
、谈话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及时有效地帮助和纠正党员、干部在工作、党风和纪律上可能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和不良行为。通过诫勉谈话制度的建立,强化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防患于未然,使各级干部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为企业创业发展稳定提供保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干部是指全矿科级(含副总和井级)以下各类干部。
第二章诫勉谈话的范围
第四条、凡是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微,够不上纪律处分的,经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提出警戒,进行帮助教育并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诫勉谈话:
1、缺乏学习热情。不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经常拒绝参加上级或本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或过组织生活;经常缺席上级或本单位通知其参加的各种会议;不认真学习和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执行上级指示精神,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不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
2、不注意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放松世界观改造,党性观念淡薄,在关健时刻和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的。
3、作风不民主,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独断专行,造成决策失误;或因工作不扎实,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
4、违背实事求是原则,有虚报、谎报成绩或隐瞒问题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5、不能很好执行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造成群众不满的。
6、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重视,落实不到位的。
7、工作上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对组织和领导安排的工作阳奉阴违,扯皮推诿的。
8、不讲团结,在领导班子和职工中拉帮结伙、挑拔是非影响干部职工积极性的或造成干群党群领导班子不团结的。
9、事业心、责任心、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吃拿卡要,服务态度生硬;纪律松散,经常违反各项规定的;工作马虎应付,业务上出现一定程度过错的。
10、其它问题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
第三章诫勉谈话的程序
第五条、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科根据年度考核、组织考察、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发现干部存在的问题后,在问题查清的基础上,提出对诫勉谈话对象的初步意见,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纪委向诫勉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
第六条、一般干部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纪委、组织部门派员参加并做好记录;副科级干部由分管矿领导进行谈话,科级(含副职主管)由矿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谈话,纪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谈话对象必须在谈话后的七日内,向纪委提交对谈话的认识和整改意见。
第四章诫勉谈话的要求
第八条、负责谈话的领导干部和人员,不得向被谈话者透露举报人情况,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谈话对象以告诫说理教育为主,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问题的重点。要耐心听取被谈话人的申述和意见,客观公正地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诚恳地进行批评教育帮助。
第九条、被谈话人要如实向负责谈话的领导干部反映情况和回答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或避重就轻;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如事实存在的,必须按要求在期限内认真整改,凡经诫勉谈话而不在期限内改正错误的,要严肃处理。不得打听、追问举报人的情况,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谈话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如需公开必须经矿党政主要领导和纪委、组织部门同意。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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