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堡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咸财农发[2008]42号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资金,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扶贫开发套资金。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家园建设,帮助群众致富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问题。适当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职业
技术培训等。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地,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及开垦小流域综合治理,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六条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纳入县财政统一在国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所统一在国库清算。
第七条严格公示制度。上级批复的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地点、扶持资金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在同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乡、村两级在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时应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一个月内将启动资金预拨到项目建设单位,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较大、需要结转的财政扶贫资金,应报上级批准后结转。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财政所的专项资金管理员必须参与项目的申报、实施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办主要负责项目筛选、申报、实施和质量管理、检查验收、建档立卡、移交使用手续的办理。。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管理按照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报账程序:
1、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时,必须以正式批准文件为依据,报账总
额以批准的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为限,不得超额报账。拨付资金时对10万元以上的扶贫项目资金预留扶贫资金总额10%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
2、镇财经所配备专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核算)人员。报账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审核凭证,对违规票据予以纠正,办理资金结算时,不得超范围支付,核实项目工程进度,在各项施工进度报告上据实签署意见。
3、报账人申请预拨资金或报账请拨资金时,发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凭证和工程进度证明。
4、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镇财经所逐一审核后集中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由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实施内容落实到扶持的乡、村、组,报账时应提供项目建设所在地证明材料,并经镇财经所和经济开发办审核。不得用财政扶贫资金抵扣村、组应交税费及各项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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