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案由:88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调查机关:镇坪县国土资源执法大队经办人:调查时间:2010年5月24日

当事人情况:单位(姓名):**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性别:男,年龄:43,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我们于3月底进行2009卫片执法检查工作,4月底到卫片监测的各个点进行了实地踏察确点,于5月10号到卫片监测的3号图斑进行实地测量和调查,也就是**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3号监测点修建的养猪场,共占用耕地13562.456平方米,用的是全占仪,请的是大河煤矿的技术****。经查阅我局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图片件和相关的建设用地预留档案,该宗地为基本农田,39号图斑,未预留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此确定,该建设用地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省、市、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应进行立案处理。当时,柯昌勇(法人代表)没有在,经调查,他人没有在公司,回了重庆老家。事后,经多方联系,于5月24日找到柯昌勇本人,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初步认定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6月25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6月30日,**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送来了陈述状,主要陈述的内容是:

1、根据国土资发[2008]220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镇政办发[2008]73号文件的精神,要求我局撤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接到88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陈述状后,我们大队全体非常重视,对照当事人的诉求,认真查阅了相关的文件和法规后认为:他们的要求的第一项和第三项不成立,国土资发[2008]220号文件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搞畜牧业养殖用地。根据安国土资发[2009]58号和根据镇政办发[2008]73号文件精神由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镇政农发[2008]16文件规定,也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更有依据的是《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我们认为他们的陈述不成立。

二、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实,**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小河乡战斗村一组修建科达万头仔猪繁育场,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用地行为的事实。

三、处理意见:该地块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猪场,毁坏了种植条件,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如下处罚:

(一)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和耕作层,申请农业部门验收合格

(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按每平方米3元处以罚款。当否,请领导批示。

经办人:(签名)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第二篇:土地违法案件分析报告土地违法案件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11-8-1

1睢县土地违法案件

查处情况分析报告

睢县国土资源局在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及睢县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不断加强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加大了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并能够按照市局要求,严格各项纪律,结合自身业务的需要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系统的学习,提高了自身的素质,避免了盲目执法,为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今年以来,在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的同时,建立和完


(未完,全文共11685字,当前显示141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