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
3、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节工作情况。
4、指导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1、支持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
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识、要求及工作安排部署等。
4、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5、指导村级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出正确、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思路,履行好助手的职责
2、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3、协助主任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总结交流典型经验,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1、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时人户籍所在地活着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协商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当时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活着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3、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纠纷,以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处理过,当时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4、对未经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
5、法律、法规、法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6、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7、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终止处理。
8、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六、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
七、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2、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委员的领导下,具体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3、人民调解员服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4、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纠纷情况。
5、积极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及要求
1、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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