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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及其对策

[内容提要]建设和谐社会需要适时调整公共财政政策取向,包括:公共财政应真正公开化;公共财政应为国民提供均等的致富机会;公共财政必须适度规范财政分权;公共财政必须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公共财政必须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稳定社会。

关键词公共财政和谐社会财政调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建设和谐社会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和谐社会”的提出,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布局已经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位一体,提升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为未来中国社会发展和建设指明了方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时地调整公共财政政策取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一、公共财政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

公共财政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发展三大职能,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内,公共财政虽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缺位”和“越位”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20多年的高速增长,成就举世瞩目。然而,在总体经济持续繁荣的背后,也逐步积累了诸多“不和谐因素”,如居民收入差距和地区差距不断拉大、“三农”问题非常突出、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等。这些“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和存在,与转轨时期公共财政政策的不完善不无关系。

(一)财政配置资源的低效率,导致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一方面财政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科教文卫等公共品供给较为缺乏,对边远地区、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用于脱离实际的非生产性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投入较多、行政经费开支不断膨胀等。这种状况使得我国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进一步拉大。1985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为1.86倍,2004年为3.25倍。从人均gdp角度看,1991年东部与西部的比例为1.86倍,2003年扩大到252倍。省际收入差距更大,浙江省与贵州省,人均gdp之比由12年前的27倍扩大为2004年的5.6倍。[1]城乡经济、地区经济的不协调发展,给社会政治稳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财政管理预算约束软化,预算编制方法落后,预算编制过粗,预算透明度低,公众无法对财政支出安排进行有效监督,导致财政资金被截留、挪用、贪污等现象严重。从“铁面审计长”李金华提交的《关于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来看,审计出的问题令人震惊。通过对38个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查出各类违规金额高达90.6亿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6%.经审计查出,12个中央部门存在预算编报不真实问题,一些部门的下属单位虚报多领预算资金多达4.91亿元;26个部门违规转移挪用财政性资金10.75亿元;14个部门向下属单位或相关单位转移财政性资金9.35亿元;19个部门或其下属单位隐瞒截留财政资金和其他收入,设置账外账、“小金库”共3.5亿元;31个部门挤占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2142亿元。这种状况加剧了财政资金向农村基础设施、科教文卫、边远落后地区等经费供给的紧张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乡经济、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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