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我镇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活动,根据**创建平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报告制度
(一)采取上下结合、条块结合、日常排查与定期集中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普遍排查相结合起来的方式,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不管各村有无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各村必须每月汇总一次情况,向镇综治办报告,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三)及时准确上报排查调处过程中发现的预警性涉稳信息以利及早防范不稳定事件,确保社会安定团结。
二、要情报告制度
(一)凡发生不稳定现象,3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或围攻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20人以上非法宗教聚会,死1人以上的灾害事故等重大情况,所在村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镇综治办报告。
(二)凡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苗头,所在村书记必须在六小时内向镇综治办报告原因的处理情况,直到矛盾全部化解。
(三)发生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必须在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镇综治办报告。
(四)建立健全重大稳定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村每月在上报《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的同时,要将排查出的尚未化解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进行梳理,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将较为重大的不稳定因素详情报县维稳办备案。
三、抄告回报制度
(一)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方参与、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果断、迅速、认真调处。。
(二)各村、单位要及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不得把本地本部门应该解决、处理的矛盾和问题推向社会,推给上级。
四、考核督查制度
(一)各单位,村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首要任务,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党政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归口负责,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
(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
作失职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群体性闹事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村和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三)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平安创建和维护社会稳定目标管理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对迟报、漏报、不报、督办回执不填报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四)进一步加强党、政统一领导,维稳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组织协调,村、单位各负其责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着力在落实工作措施,谋求工作实效上狠下功夫。
五、民间纠纷调处移送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分级管理,归口调处。
(二)民间纠纷调处按照“小事不出单位、大事不出街道办事处和就地化解矛盾”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的调解责任制,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律先到基层组织(单位)进行调解。
(三)调解组织经两次以上调解仍未成功,确实难以解决的,携带两次以上调解材料,将调解情况移送街道办事处综治工作中心调解。
(四)综治工作中心接到基层移送的纠纷,应认真审查,并召集辖区内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及有关部门着手调处,经再三调处不成功的,移交市调解处办调解或直接引导其进入诉讼程序。
(五)市调处办近纠纷的性质责成相关部门或组织相关部门集中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应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六)各级调处组织建立移送等相关程序和制度,做到手续齐备,档案资料完整
第二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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