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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召开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

为贯彻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精神,落实今年4月中央综治委等16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大调解意见》)和2009年1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共同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意见》),10月18日至19日,四部门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四部门司局级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政法委综合治理协调室田大忠副主任出席会议,对《大调解意见》进行了深入解读,总结了地方在推动“大调解”工作实践中创造出的新鲜经验,并对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意见》实施两年多来,四部门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意见提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开放式的争议调解体系,最大限度地将争议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的总体要求,既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指导、推动本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又协调配合、通力合作,联合开展督查调研、集中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一是探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各地把机制制度创新做为推动调解工作的着力点,加强资源整合和工作衔接,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如:山东省人社厅会同省综治、司法、工会、企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创新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大协作机制的意见》,着力解决劳动争议处理中较为薄弱的预防协商、调解组织体系、调裁衔接和部门联动等制度性、机制性问题。安徽省四部门成立了联合调解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建立了“三分工、三统一”工作机制。二是健全完善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各地通过工作指导、典型示范、督促检查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台帐。

多数基层调解组织都制定了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了各种调解文书,做到简单争议有统计,复杂争议有专卷。大部分乡镇街道及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都挂牌服务,调解工作职责和流程上墙明示。如:吉林省人社厅出台了“一个指导意见、两个专项通知、三个规范性办法”,搭建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基本框架。三是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各地将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作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如:河北省人社厅、总工会、企联、省委党校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调解员中开展法律专业学历教育。四是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机制建设。为提升基层调解组织社会公信力,各地在“调、裁、诉”工作机制衔接上下工夫、做文章,取得一定成效。如:广东、江苏等省对于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出具调解书。经过各部门、各地区不懈努力,目前约有40%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基础性、前端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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