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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意见

(惠府〔200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6年9月18日,省政府发布了《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我市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经研究,现就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各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规定和处理程序,切实提高依法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水平。要采取广播、电视、编发信息、张贴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向群众宣传讲解相关规定,教育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调处山林权属争议,不搞越级上访,避免发生械斗等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切实加强对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加强本辖区山林权属管理,把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作为维护林区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一是各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林业、国土资源、民政、农业、水利、司法、公安、信访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调处林权争议工作。二是完善机构。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等地林地面积较大,林权争议案件较多,调处工作任务艰巨,应建立调处工作常设机构并落实人员编制;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要相应设立专门调处机构,由专人负责。截止2006年底仍有20宗以上林权争议案件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05〕91号)的要求,迅速成立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并落实办公场所和有关经费。所在地的林业站、司法所、信访办、综治办等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三是按《办法》第四条规定,将调处林权争议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三、认真落实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干部负责制

当届政府任期内发生的林权争议,原则上当届政府任期内要处理完毕。为确保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落实,一是各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山林权属争议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本辖区内的林权争议进行排查,了解掌握林权争议的基本情况,并将跨行政区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林业开发、上级机关批示督办的争议案件列为重点案件,由专人负责跟踪督办,限期完成。二是山林权属争议较为突出的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实行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一人包一案责任制,列入工作实绩考评,与奖惩挂钩,把领导包案责任制落到实处三是要制订调处工作目标,加快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工作步伐。各级政府要以实施《办法》为契机,结合实际,制订2007~2009年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目标和措施,力争到2009年基本解决我市山林权属争议的突出问题。四是按照分级负责,

就地调处的办法,建立县(区)、镇(乡)、村(居)、组四级调处网络,依靠和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在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中的作用,依法依规做好辖区内的调处工作,力争做到个人之间的纠纷不出组,村民小组之间的纠纷不出村,行政村(居委会)之间的纠纷不出镇(乡)、办,镇(乡)、办之间的纠纷不出县(区)。

四、依法开展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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