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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体系1

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全乡社会政治稳定,扎实推进“平安东岱、和谐东岱”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发〔2009〕16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西委发〔2009〕44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在全乡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义

当前,我乡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凸显高发,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利益关系的纠纷大量出现,特别是由新农村建设、社会公共服务和涉法涉诉上访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正视这些矛盾,探寻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

矛盾的体制机制,对于建立和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手段,合理进行配置,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纠纷的解决需求,从而使当事人有更充分的选择权,获得更便利、经济、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和法律服务,是应对当前社会快速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深层次矛盾显现、

人民内部矛盾呈高发态势、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等问题的创新途径,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

二、“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东岱”为目标,紧紧围绕全乡工作大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源头预防,立足抓早抓小,坚持调解优先,积极构建由党支部领导,有关部门相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解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坚持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建立乡、村、组和各部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社会的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矛盾纠纷调解率达到100%,人民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行政调解成功率达80%以上,民事案件调解成功率达60%以上,力争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

纷不出乡镇、疑难纠纷报县”,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本地本部门,化解在萌芽状态。“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严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省进京到市上访事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

(四)建立乡调解机构。乡党委、政府成立全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调解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督查考核,下社办公室,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同时负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负责上访群众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流、调解和疏导、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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